民國84年3月4日會員大會修訂
民國84年11月25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
民國99年3月2日第17屆第2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一、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。
二、 本會為推展會務,得設「督導考核」「國際事務」「學務發展」
「學術研究」「編輯記錄」「基金管理」「會務擴展」等委員
會。
三、 委員會為本會內部執行單位,不得單獨對外行文,其執行工作應
依章程提經理監事會議決後行之。
四、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長一人,委員若干人,由(總會
長)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之(督導考核委員會除
外)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。主任委員與執行長為該
委員會當然委員。
五、 督導考核委員會:由最近年度卸任之歷任總會長、副總會長、監
事長、及秘書長中遴選15至19人為委員。並以前二任總會長為主
任委員,職司對本會選、聘人員及會務執行之督導與協調。並協
助推薦次屆理監事人選,以供理監事會作提名之參考。前項委員
如因故不克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遴選更前屆相關人員補足,主任
委員出缺時,由委員互推之。但為避免前後屆競選恩怨,由前一
屆選聘之委員不得擔任主委,以免發生獎懲偏頗或人為操控情
事。為維護本會傳統文化及運作模式,並適度引進新血,活化會
務,前項推薦選聘人員之新舊比率以3比1為原則。
六、 國際事務委員會:職司國際事務之互動,主任委員除熟悉本國語
文外,至少應略懂英語或日語,設委員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少推
薦一人)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七、 學務發展委員會:主任委員之學歷須具有大專以上程度,設委員
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少推薦一人)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
通過聘任之。
八、 學術研究委員會:職司學術研討會之籌辦,主任委員之學歷須具
有大專以上程度,設委員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少推薦一人),由
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九、 編輯記錄委員會:職司各項教材、手冊、刊物之籌編及出版,主
任委員應具有熟悉編輯工作之經驗,設委員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
少推薦一人)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十、 基金監督委員會:職司對歷屆留存基金之運用作嚴格監督,主任
委員由前二任(總會長)理事長擔任,執行長由現任(總會長)理事
長擔任,設委員九人至十一人,現任常務監事為當然委員,其餘
委員由主委就歷任常務監事中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主
委出缺時由更前屆理事長擔任之。基金管理委員會僅針對歷屆累
積留存基金之管理與監督,其現金之存領及專帳憑證仍應依體制
由當屆秘書處統籌辦理。
本會各屆理監事應共同捐獻基金專戶三萬元以上,基金之支用應
以挹注籌辦大型專案活動經費為原則,且非經委員會之議決不得
動用。
十一、會務擴展委員會:分北、中、南等三區,每一縣市至少設委員一
人:
北區轄區為:「台北市」「台北縣」「基隆市」「桃園縣」。
中區轄區為:「新竹市」「新竹縣」「苗栗縣」「台中市」
「台中縣」「南投縣」「彰化縣」「雲林縣」。
南區轄區為:「嘉義市」「嘉義縣」「台南市」「台南縣」
「高雄市」「高雄縣」「屏東縣」。
十二、共同事業委員會:職司對會員經營管理或整體資源之統籌發展整
合與開拓。主任委員應具有經營事業之理想與績效,設委員若干
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十三、諮詢服務委員會:職司對會員提供專業智能之免費咨詢服務,主
任委員應具有服務之熱忱及幼教專業知識與素養,設委員若干
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十四、本會各委員會執行會務,辦理各種活動,應經理事會同意,並受
監事會監督。
十五、本會理監事會對於各委員會執行會務應隨時監督考核。
十六、本會各委員會因執行會務之需要,經理事會通過,得設置若干小
組。
十七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經送監事會備查後施行,修改時亦
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