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84年3月4日會員大會修訂
民國84年11月25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
民國99年3月2日第17屆第2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一、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。

二、 本會為推展會務,得設「督導考核」「國際事務」「學務發展」
   「學術研究」「編輯記錄」「基金管理」「會務擴展」等委員
   會。

三、 委員會為本會內部執行單位,不得單獨對外行文,其執行工作應
   依章程提經理監事會議決後行之。

四、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長一人,委員若干人,由(總會
   長)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之(督導考核委員會除
   外)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。主任委員與執行長為該
   委員會當然委員。

五、 督導考核委員會:由最近年度卸任之歷任總會長、副總會長、監
   事長、及秘書長中遴選15至19人為委員。並以前二任總會長為主
   任委員,職司對本會選、聘人員及會務執行之督導與協調。並協
   助推薦次屆理監事人選,以供理監事會作提名之參考。前項委員
   如因故不克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遴選更前屆相關人員補足,主任
   委員出缺時,由委員互推之。但為避免前後屆競選恩怨,由前一
   屆選聘之委員不得擔任主委,以免發生獎懲偏頗或人為操控情
   事。為維護本會傳統文化及運作模式,並適度引進新血,活化會
   務,前項推薦選聘人員之新舊比率以3比1為原則。

六、 國際事務委員會:職司國際事務之互動,主任委員除熟悉本國語
   文外,至少應略懂英語或日語,設委員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少推
   薦一人)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七、 學務發展委員會:主任委員之學歷須具有大專以上程度,設委員
   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少推薦一人)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
   通過聘任之。

八、 學術研究委員會:職司學術研討會之籌辦,主任委員之學歷須具
   有大專以上程度,設委員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少推薦一人),由
   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九、 編輯記錄委員會:職司各項教材、手冊、刊物之籌編及出版,主
   任委員應具有熟悉編輯工作之經驗,設委員五人至九人(每區至
   少推薦一人)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十、 基金監督委員會:職司對歷屆留存基金之運用作嚴格監督,主任
   委員由前二任(總會長)理事長擔任,執行長由現任(總會長)理事
   長擔任,設委員九人至十一人,現任常務監事為當然委員,其餘
   委員由主委就歷任常務監事中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主
   委出缺時由更前屆理事長擔任之。基金管理委員會僅針對歷屆累
   積留存基金之管理與監督,其現金之存領及專帳憑證仍應依體制
   由當屆秘書處統籌辦理。

   本會各屆理監事應共同捐獻基金專戶三萬元以上,基金之支用應
   以挹注籌辦大型專案活動經費為原則,且非經委員會之議決不得
   動用。

十一、會務擴展委員會:分北、中、南等三區,每一縣市至少設委員一
   人:

   北區轄區為:「台北市」「台北縣」「基隆市」「桃園縣」。

   中區轄區為:「新竹市」「新竹縣」「苗栗縣」「台中市」
         「台中縣」「南投縣」「彰化縣」「雲林縣」。

   南區轄區為:「嘉義市」「嘉義縣」「台南市」「台南縣」
         「高雄市」「高雄縣」「屏東縣」。

十二、共同事業委員會:職司對會員經營管理或整體資源之統籌發展整
   合與開拓。主任委員應具有經營事業之理想與績效,設委員若干
   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十三、諮詢服務委員會:職司對會員提供專業智能之免費咨詢服務,主
   任委員應具有服務之熱忱及幼教專業知識與素養,設委員若干
   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十四、本會各委員會執行會務,辦理各種活動,應經理事會同意,並受
   監事會監督。

十五、本會理監事會對於各委員會執行會務應隨時監督考核。

十六、本會各委員會因執行會務之需要,經理事會通過,得設置若干小
   組。

十七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並經送監事會備查後施行,修改時亦
   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