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理事會擬訂
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臨時理、監事會修訂
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第三次理、監事會修訂
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
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
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第17屆第2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訂定
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之名稱及會徽限於本會會員使用之。
第 三 條 稱例會者包括會員大會所屬委員會及其他
經理事會指定為例會之集會。
第 四 條 稱費用者包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贊助費及經
理事會決定之其他應繳款項。
第 五 條 本會分會組織簡則,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五條
規定另訂之。
第 六 條 本會各種委員會,組織簡則依本會組織章程
第二十五條規定另訂之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團體會員:凡經主管官署核准之文化教
育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依
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,並由其
負責人或委派人員若干人為代表會員。
代表會員需年滿二十三歲,對幼教智能
學有專精、熱心幼兒教育,並從事幼教
相關行業之經營或研究、教學工作,且
提具各該機構、團體之委任文件為憑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熱心幼兒教
育、贊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有所贊助
者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贊助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
旨,並對本會有所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
審核通過後聘為榮譽會員。
第 八 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
經會齡半年以上會員之一人推薦及曾任本會
主任委員、理監事或會務人員一人之副署後
申請入會。
第 九 條 秘書處收到入會申請書後,提交最近一次理
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清各項費用後取得會員
資格。
第 十 條 會員出會除依章程規定外,凡欠繳常年會費
達壹年以上,並經財務處掛號函催繳卻仍未
繳納者,視為退會,爾後再申請入會時應繳
清欠費並按新會員入會手續辦理。
如自行申請停權且無欠繳會費者,並經理事
會通過備查者,爾後如申請恢復會籍,會費
得自恢復會籍日起計算,並履行其義務及權
利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第 十二 條 本會之組織系統,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應
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出席,三分之二
同意得變更之。
第 十三 條 本會理、監事之選舉,應由本會在籍會員登
記參選,登記參選之會員,應就其個人資
料,以及填具參選職務之意向書,於會員大
會壹個月以前送達秘書處簽收,無論選舉人
或被選舉人均應依章程繳費,方得享有其權
利。任一團體會員僅能就上項理監事選舉各
推派一人參選;各會員代表擔任會務人員及
各委員則不在此限。
第 十四 條 理、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會議時,必要時理
事會得通知候選人列席會議備詢。
第 十五 條 候選人審查結果,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
二十日以前通知候選人。
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候選人如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
月內登記參選期限截止仍有缺額時,督導考
核委員會應即召開會議,依會員之表現優
劣,推薦並鼓勵適任之會員參選,並提具推
薦書送選務單位參辦,經督導考核委員會推
薦之人選視同自願參選。
第 十七 條 本會選任及派任人員如因故發生糾紛或選務
疑義時,督導考核委員會應即出面協調,以
維會務順利運作,促進會員和諧情誼。
第 十八 條 總會長、副總會長依會員分區,同區以選任
一人為原則。
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對本會失職之理、監事有罷免之
權,其程序為:
一、經本會會員五分之一聯名,向理、監事
提出書面檢舉,理事會於接到檢舉書
後,應於三日內將抄本送交被檢舉人。
被檢舉人應於收到檢舉書後十日內提出
書面答辯理由。
二、理事會與接到檢舉書後,二十日內應及
召開全體理事及監事聯席會議,審查檢
舉理由、事實及簽辯書,如經全體理事
及監事各三分之二之出席,出席理監事
三分之二之同意檢舉成立時,即由總會
長定期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經出席會員
之三分之二通過罷免之。本款之理監事
聯席會議,被檢舉人應迴避之。
三、理監事會審查之結果檢舉不成立時,應
於十日內將檢舉書、答辯書及會議之決
議通知全體會員,如於一個月內有會員
三分之一連名請求覆議時,總會長應即
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經出席會員三分之
二通過罷免之,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
員與榮譽會員在內。
第 二十 條 (總會長)理事長為本會會務負責人,亦為本
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等會議之
當然主席。
第 廿一 條 理事會之決議,除章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
外,應以過半數理事之出席,經出席理事或
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 廿二 條 理事會組成後,需待上一任理事會任期屆滿
並辦理交接後,正式行使理事會職權。
第 廿三 條 上一任理事與新任理事在應屆會員大會閉會
後即應召開聯席會議。
第 廿四 條 新任理、監事於當選後應即分別召開理、監
事會議決定下列事項:
一、選舉(總會長)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
(副總會長) 副理事長、常務理監事。
二、選定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各種活動執行人
員。
三、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人選。
四、擬定各項工作計劃及預算。
五、其他應討論事項。
第 廿五 條 本屆理事會應於下屆理事會新年度開始後之
第一次理事會中辦理會務移交,由上一屆常
務監事監交,秘書處由秘書長會同財務長依
據財產目錄及檔案記錄等逐項列冊點交。各
工作單位之移交易應於同日辦理。
第 廿六 條 理事長、理事、秘書長及財務長不依前條之
規定辦理移交者,對本會之財財務負損害賠
償之責。
第 廿七 條 理事會依本會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行使其職
權,但有關跨年度之工作計劃應提送會員大
會通過,並授權不受年度限制之委員會掌理
該項工作。
第 廿八 條 理事會之決議案如經會員大會否決,自會員
大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,其後果應由理事
會負責。
第 廿九 條 常務理、監事會組成後,需待上一任常務
理、監事會任期屆滿並辦理交接後,正式行
使常務理、監事會職權。
第 三十 條 總會長因故不能視事而所餘任期四個月以上
時,由同區副總會長代理,其任期以補足原
任未滿之任期為限。
第三十一條 代理總會長接任後、立即辦理交接,執行總
會長職務。
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、財務長因故出缺時,應由總會長依
本章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團體會員提
名,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。
第三十三條 理事因故不能視事或非因公連續兩次不能出
席理事會時,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
補。理事名額出缺達三分之一時,理事長應
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補選之。但其任期
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限。
第三十四條 監事因故不能視事或非因公連續兩次不能出
席理事會時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依次遞
補之,如無候補者,且監事全部出缺時,依
前條之規定遞補之。
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秉(總會長)理事長之命執行會務。
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之職責為:
一、執行(總會長)理事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
事項。
二、保管本會所有檔案、印鑑,辦公用品及
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。
三、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、記錄、通知及對
外文件函電之處理。
四、負責指揮,考核本會秘書處所聘用之職
員及工作人員。
五、其他秘書處之工作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聘用秘書及工人員若干人,
秉秘書長之命,執行前條職務,由秘書提請
理事會同意任免之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用人員辦公時問,比照政府機關辦
理,惟因會務需要時,應以配合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,委員會會議
記錄應於會議後五日內送交秘書處轉提理事
會備查。
第 四十 條 各主任委員會應於第一次理事會開會前一
週,將該委員會委員名單報送秘書處轉理事
會議決備查,其後如有增減應於每次理事會
報備通過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與預算之編製程序如下:
一、秘書長、財務長同各主任委員,於年度
開始前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,與其通過
之工作方針,並衡量當年度各項財務收
入,編製年度工作計劃草案與概算。
二、年度工作計畫草案與概算編妥後,(總
會長)理事長應即召開理事會審查通
過,並將結果送交監事會備查。
三、經審查成立之工作計劃與預算,未經同
一程序,不得變更或廢棄。凡位於規定
期間編製預算者視為不須預算,該單位
所須知費用,由該單位自籌。
第四十二條 (總會長)理事長可就各區本會以卸任常務
理、監事(秘書長、財務長)得聘請一人至
三人為(總會長)理事長特別助理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五日以前將開會
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並個別通
知全體會員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各項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行之,會
員大會於選舉與議事完畢後,應宣告閉會,
並將選舉結果與決議事項公告之。
第四十五條 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,出席資格之限制、決
議與表決比照會員會辦理之。
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
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財務由財務長負責掌理。
第四十七條 財務長之職責為:
一、負責按期編列本會各項財務報表及預算
控管。
二、負責催收會費及各項捐款並管理之。
三、於會員大會十日以前以理事會通過之財
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會審查,並以審查
通過後,向大會提出報告。
四、其他有關大會財務之工作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
日止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之財產及基金均以「中華國際幼兒文教
(總)學會」名義為之。
第 五十 條 本會所有收入款項最遲應於收入三日存入本
會銀行專戶。
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對本會財務狀況應隨時查核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:
一、團體會員、基本會員入會費為壹仟元,
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,團體
會員之代表人每人均需繳納。
三、贊助會員費每屆認捐新台幣參仟五佰元
以上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財務支付應以下列程序辦理:
一、擬支用單位應於支用前填具請款單報請
簽准後支用,簽准權責如下:
二、支用新台幣參仟元以下者,應經秘書長
簽可。
三、支用新台幣伍仟元以下者,應經(總會
長)理事長簽可。
四、秘書處週轉金由秘書長依本條規定填具
請款單向財務長領取現金運用之。
五、財務長憑簽准之請款單及有關單據,以
現金支付與請款人簽收。
六、財務長應訂定每週某日在會所支付一切
應付款項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五十四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常務理事會
或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之連署,提出理事會,
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通過修改。
第五十五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
後公佈施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