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十一年三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內政部台(社)內社字第八一○五四二一號函准予備查。
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四年三月四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六年三月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。
九十九年一月十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,變更為聯合總會
ㄧ○○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七界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,成立法人

第一章 總則

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「社團法人中華國際幼兒文教聯合總
        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  第 三 條 本會以培育優秀人才,發展國內外文化教育交流,
        推動幼兒教育改革,健全經營環境,提昇幼教品
        質,公平分享國家教育資源為宗旨。

  第 四 條 本會以本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 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
        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 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
        一、促進幼教人才培育事項,有效服務幼兒教保機
          構。

        二、結合國內外幼教先進,提昇幼教水準,並確保
          幼兒人權、福址,對幼教政策提出改革建言。

        三、透過文教交流活動,分享經驗,提升幼教機構
          及保從業人員水平。

        四、整合國內外文教機構及教育團體,提昇幼兒教
          育及學術研究、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並舉辦講座
          與出版專刊。

        五、其他依照宗旨應進行之工作。

 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
        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管為教育部。本會之目的事
        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
 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
        一、團體會員:凡幼兒相關文化教育機構、團體,
          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
          核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
          若干人行使權利。

        二、贊助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熱心幼兒教育贊同
          本會宗旨者,對本會有所贊助,經理事會通過
          後聘任之。

        三、榮譽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且
          對本會有所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  第 九 條 本會「團體會員」之代表人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
        令,章程、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
        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
        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 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        一、欠繳會費達一年以上,經催繳仍不為繳納者。

        二、因違反本會章程,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
          議除名者。

 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
        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
 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費用不予退還。

 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表決權,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
        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票,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
        無表決權。

 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
        費之義務。
        會費之繳納應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內為之。
        其超過半年不為繳納時,即予停權:超過一年不為
        繳納時為出會。
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
 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
        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其監
        察機構。
        會員人數如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依比率分區選出
        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
        權,會員代表之名額、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
        訂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
        之。

  第 十六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 一、.議決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    二、.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資及會員捐款之
          數額及方式。
    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 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。

 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監事9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以
        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、
        候補監事三人。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原
        任任期為限。當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之名
        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
        之。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,得由當屆理
        事會辦理提名之。

 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 一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總會長、總會長。
        二、執行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事項事項。
        三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   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總會長、總會長之辭
          職。
        五、聘免重要會務工作人員。
        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 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 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,並由
       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總會長,三人為副總
        會長。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
        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總會
        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
        時,應指定副總會長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
        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  第 二十 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 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  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  第 廿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並由全體
        監事就常務監事推選一人為監事長,監察日常會
        務。監事長如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
        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
        代理之。

  第 廿二 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副總會
        長、總會長、監事長任期均為二年得連任一次。理
        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、監事會
        之日起計算。

  第 廿三 條 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        一、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喪失者。
       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
          者。
     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  第 廿四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若干人,承總會長之
        命處理本會會務;置財務長一人、副財務長若干
        人;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;由總會長提名並經理事
        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、財務長之解
        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免之。

  第 廿五 條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
  第 廿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
        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  第 廿七 條 本會卸任總會長得聘為本會榮譽總會長,承總會長
        之邀請出席各項會議、並得承會議主席之邀發言指
        導會務,但出席理監事會議時無表決權。理事會並
        得聘請諮詢委員及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
        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  第 廿八 條 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
        兩種,均由總會長召集之。定期會應於會前十五日
        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  第 廿九 條 會員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
        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要
        求,或監事會議決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
  第 三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
        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
        理,但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會
        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
       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者較多數之同意行之;惟章程
        之訂定與變更須有四分之三同意(民法53條);有
        關下列事項之決議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
        意,並以舉手表決方式行之。前項議決應於會後
        一個月內報奉主管單位核備後實施

        一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   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      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  四、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  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 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
        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
         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         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
        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   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
         得委託出席。
        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
         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 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       一、入會費:團體會員入會費為壹仟元,於會員
           入會時繳納。
         二、常年會費:每一代表人年新台幣二千伍佰
           元,於當年度1月31日前繳納。
         三、事業費。
         四、贊助會員費。
         五、捐款收入。
         六、委託收益。
         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     八、其他收入。

 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年為準,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
         月三十一日止。

 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
         工作計劃,收支預算表,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
         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
        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
         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
        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
         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
         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
         通過審議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     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 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
         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 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
 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
         機關核備後施行、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