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十一年三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內政部台(社)內社字第八一○五四二一號函准予備查。
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四年三月四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
八十六年三月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。
九十九年一月十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,變更為聯合總會
ㄧ○○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七界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,成立法人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「社團法人中華國際幼兒文教聯合總
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培育優秀人才,發展國內外文化教育交流,
推動幼兒教育改革,健全經營環境,提昇幼教品
質,公平分享國家教育資源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本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
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幼教人才培育事項,有效服務幼兒教保機
構。
二、結合國內外幼教先進,提昇幼教水準,並確保
幼兒人權、福址,對幼教政策提出改革建言。
三、透過文教交流活動,分享經驗,提升幼教機構
及保從業人員水平。
四、整合國內外文教機構及教育團體,提昇幼兒教
育及學術研究、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並舉辦講座
與出版專刊。
五、其他依照宗旨應進行之工作。
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
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管為教育部。本會之目的事
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團體會員:凡幼兒相關文化教育機構、團體,
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
核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
若干人行使權利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熱心幼兒教育贊同
本會宗旨者,對本會有所贊助,經理事會通過
後聘任之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,且
對本會有所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 九 條 本會「團體會員」之代表人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
令,章程、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
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
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欠繳會費達一年以上,經催繳仍不為繳納者。
二、因違反本會章程,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
議除名者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
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有表決權,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
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票,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
無表決權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
費之義務。
會費之繳納應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內為之。
其超過半年不為繳納時,即予停權:超過一年不為
繳納時為出會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
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其監
察機構。
會員人數如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依比率分區選出
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
權,會員代表之名額、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
訂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
之。
第 十六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.議決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.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資及會員捐款之
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監事9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以
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、
候補監事三人。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原
任任期為限。當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之名
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
之。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,得由當屆理
事會辦理提名之。
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總會長、總會長。
二、執行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事項事項。
三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總會長、總會長之辭
職。
五、聘免重要會務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,並由
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總會長,三人為副總
會長。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
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總會
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
時,應指定副總會長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
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二十 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廿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並由全體
監事就常務監事推選一人為監事長,監察日常會
務。監事長如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
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
代理之。
第 廿二 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副總會
長、總會長、監事長任期均為二年得連任一次。理
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、監事會
之日起計算。
第 廿三 條 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喪失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
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廿四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若干人,承總會長之
命處理本會會務;置財務長一人、副財務長若干
人;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;由總會長提名並經理事
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、財務長之解
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免之。
第 廿五 條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 廿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
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 廿七 條 本會卸任總會長得聘為本會榮譽總會長,承總會長
之邀請出席各項會議、並得承會議主席之邀發言指
導會務,但出席理監事會議時無表決權。理事會並
得聘請諮詢委員及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
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 廿八 條 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
兩種,均由總會長召集之。定期會應於會前十五日
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第 廿九 條 會員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
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要
求,或監事會議決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第 三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
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
理,但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會
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
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者較多數之同意行之;惟章程
之訂定與變更須有四分之三同意(民法53條);有
關下列事項之決議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
意,並以舉手表決方式行之。前項議決應於會後
一個月內報奉主管單位核備後實施
一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團體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
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
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
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
得委託出席。
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
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團體會員入會費為壹仟元,於會員
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一代表人年新台幣二千伍佰
元,於當年度1月31日前繳納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贊助會員費。
五、捐款收入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年為準,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
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
工作計劃,收支預算表,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
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
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
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
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
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
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
通過審議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
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
機關核備後施行、變更時亦同。